(2017)粤197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建、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再1号原审原告:李建(曾用名李圳),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原审被告:郑建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审原告李建与原审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粤1972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为本案原审被告郑建华并非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郑建华”,原审被告存在主体错误。原审被告郑建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其同意原审原告李建撤诉的书面意见,并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李建申请撤诉,经原审被告郑建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并应一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原审原告李建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李建负担。审判长 谭国洪审判员 梁美华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