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曲世贤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曲世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士武,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德财,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曲世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大)安监管罚[2016]SG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安监管罚[2016]SG65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邹本刚审 判 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