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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晓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章村镇龙王山。法定代表人:章怡玮。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晓倩,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376号。代表人:叶枫。上诉人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晓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浙05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安吉县龙王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杰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