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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付英与孙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英,孙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1855号原告李付英,女,1951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强(原告之子),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顺新,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吴伟丹,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付英与被告孙顺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家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付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强,被告孙顺新的委托代理人吴伟丹、田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付英诉称,要求被告向我赔礼道歉。我是永宁镇××村村民,2016年2月5日,我的儿子吴建强经村委会及镇政府批准建设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此我多次向永宁镇政府反映要求依法处理。5月3日,我到镇政府找到副镇长孙顺新,向其反映情况,但孙顺新不予理睬,要乘车离开,我就拉住车门继续反映问题,这时该车司机过来对我拳打脚踢,导致我受到严重伤害。我的伤情经延庆区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右胸软组织严重挫伤等。当日我在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2412.27元、交通费500元。我为维权向副镇长孙顺新反映问题时被他人殴打,被告孙顺新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其应履行的职责,而其面对原告遭人殴打不仅不予制止,任由我被他人殴打,而后与打人者扬长而去,无论从道德上、法律上,被告孙顺新都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孙顺新辩称,对于原告要求我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并且原告身体所受伤害并非我造成,我作为侵权行为以外的第三人,原告起诉我主体不符。故原告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永宁镇吴坊营村村民,因原告之子吴建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前往永宁镇政府找副镇长孙顺新反映相关问题,适逢永宁镇××村村干部陈××找孙顺新谈××村问题,后孙顺新与陈××下楼准备乘坐陈××的轿车一起去××村办事,原告也跟着来到政府办公楼后院停车场,以孙顺新没有解决问题为由拦住车不让走,为此陈××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孙顺新下车,同时陈××和原告正在互相撕拽、原告躺地陈××踢打原告。后经村民吴某报警,原告被送往延庆区医院就诊,其伤情经诊断为:1、脑外伤神经反映;2、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于当日住外科急诊观察,原告支付医疗费12412.27元。6月26日,经永宁派出所调解,原告与陈××达成治安调解协议:“……陈××赔偿李付英医疗费等各项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已付清)……”。2016年8月25日原告曾诉至本院,以要求被告孙顺新和永宁镇人民政府赔偿损失共计52377.30元,2016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6)京0119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向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辩称意见。原告称其到镇政府办事,被告有义务保护其安全,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被告未予制止也未及时报警予以保护,被告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未能协商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6)京0119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为前提。民事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民事义务。本案中被告孙顺新虽目睹了陈××与原告互相撕拽、陈××踢打原告,没有予以制止,但是制止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非法定的民事义务,故原告仅以此要求孙顺新承担民事责任,欠缺法律依据。且赔礼道歉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表示歉意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予以抚慰,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并非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系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承担赔礼道歉,且侵权人并非本案被告。综上所述,原告李付英要求被告孙顺新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付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付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