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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敏、高继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敏,高继山,高子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3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敏,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继山,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子英,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7号。负责人:张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一审第三人: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号中科开物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命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今,该公证处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付敏因与被上诉人高继山、高子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敏作为一审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法院批准。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付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由高子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付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诗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