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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兴锐与陶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锐,陶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0号申请人:徐兴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陶岚,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徐兴锐诉被申请人陶岚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兴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岚名下的起亚KX5轿车一辆、某银行及某银行的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徐兴锐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使判决得以执行而要求本院对陶岚所有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陶岚在某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陶岚在某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三、查封陶岚所有的起亚KX5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以上查封、冻结期限,自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之日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皇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