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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建军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军,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704号原告:谭建军,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苏州市金螳螂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玉,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娟,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丁海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谭建军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谭建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5元,由原告谭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译  丹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娜人民陪审员 陈  泽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经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