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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聂贤平、陈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聂贤平,陈琪,聂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民初799号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号。法定代表人肖正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凯、蒋龙,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贤平,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陈琪,女,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聂武平,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诉被告聂贤平、陈琪、聂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凯、被告聂贤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武平、陈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聂贤平、陈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被告聂武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聂贤平答辩要点:1、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实际借款人为李尔文,该款应由李尔文偿还;2、借款利息请求减免。被告陈琪、聂武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汇丰公司与被告聂贤平、陈琪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聂贤平、陈琪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月利率为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被告聂贤平、陈琪到期不偿还本金及利息,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10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100%的利率计收复息。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聂武平、案外人李尔文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聂武平、李尔文分别为被告聂贤平、陈琪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聂贤平支付了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4月20日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4月21日起的利息。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聂贤平、陈琪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聂贤平、陈琪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之和高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本院认为利息应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被告聂武平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本案所涉的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聂武平、李尔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聂武平或李尔文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李尔文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陈琪、聂武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聂贤平、陈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聂武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聂贤平、陈琪、聂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拒绝履行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持本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戴跃辉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