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俊杰、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450号申请人:王俊杰,男,201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法定代理人:王丽芳,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李娟,女,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嵩县,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王俊杰诉被告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5.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娟银行存款2415.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45元,由申请人王俊杰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