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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牟宝江、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宝江,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牟宝江,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曰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牟宝江与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