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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李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李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住千阳县。被执行人:李玉财,男,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李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财于2017年5月18日将执行标的2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涛,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