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张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张鑫,朱亚奇,张豪,李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87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36217X,负责人:王霄。被告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农民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6977681XM。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鑫,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朱亚奇,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张豪,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李双,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鑫瑞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张鑫、朱亚奇、张豪、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