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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642号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飞仙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梅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该公司职工。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本东。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诚通雅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