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民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6136号原告: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7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女,汉族,略。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少波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罗湖商务中心*******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选,男,汉族,略。原告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后,2017年5月15日原告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23元,由原告昆明世博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萍人民陪审员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费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