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哈日胡与萨仁格日乐、韩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哈日胡,萨仁格日乐,韩双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521号原告:张哈日胡,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萨仁格日乐,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韩双宝,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哈日胡与被告萨仁格日乐、韩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哈日胡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哈日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哈日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哈日胡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