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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亨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59-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张郢组。组织机构代码32273894-8。法定代表人:卫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亨达,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亨达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李亨达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亨达银行存款725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