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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谢宝强与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梁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梁美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谢宝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住所地武鸣县城东镇红岭。代表人:梁美芬。被告:梁美芬,女,1964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原告谢宝强与被告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梁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强于2017年5月18日以被告与原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谢宝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