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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何昌与袁锦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何昌,袁锦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89号原告:洪何昌,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添,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萍,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袁锦伦,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洪何昌诉被告袁锦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