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泰山申请李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泰山,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泰山,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奇,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杨泰山与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