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曹新宽曹玉莲与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新宽,曹玉莲,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乌拉特后旗乌盖苏木金门嘎查,娜生德力格尔,额尔登其鲁,常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8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新宽,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莲,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兴花日,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常喜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法定代表人贾培新,该旗代旗长。委托代理人恩日勒图,该政府法制办科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特后旗乌盖苏木金门嘎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乌盖苏木金门嘎查。负责人琴格图,该嘎查嘎查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娜生德力格尔,女,193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乌雅恒,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额尔登其鲁,男,1959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后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金莲,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后旗。上诉人曹新宽、曹玉莲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5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曹新宽、曹玉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曹新宽、曹玉莲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5行初9号行政判决;二、准许曹新宽、曹玉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新宽、曹玉莲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新宽、曹玉莲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婉春审 判 员 刘宏强代理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