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淑玉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玉,朱武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553号原告:田淑玉,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被告:朱武富,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人。原告田淑玉与被告朱武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田淑玉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朱武富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淑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武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淑玉负担。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