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海清申请执行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清,于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海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于建宏,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孙海清与被执行人于建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建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房产及位于东环路6号街坊房产两处。因上述两处房产抵押贷款较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拍卖。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6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