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长治市世纪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396号长治市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长治市世纪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世纪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长治市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世纪龙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以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12万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帐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