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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涛,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6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关于青岛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签订地是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