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巨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涛,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6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关于青岛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签订地是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