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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玲玲与张宇仕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玲,张宇仕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110号原告:杨玲玲,女,生于1982年5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张宇仕,男,生于1976年10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玲玲被告张宇仕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杨玲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玲撤回对被告张宇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玲玲负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