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842号原告:项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项某某与被告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偿还欠款527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8日和2013年5月21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和450万元,用于泌阳县北一环居阳华府小区建设工程,并用该小区一号楼1-4层3164.60平方米房产抵押。2013年9月18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和禹宗恒、张杰伟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2015年度李某某承接了上述项目,并将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同时承接了上述债务的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务1054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527万元,下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具文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三被告自愿以位于河南省泌阳县北环路东段北侧花坛路北段西侧居阳华府八号楼四层西户05、四层西户06、四层东户02、四层东户03、四层南户、四层北户、五层西户05、五层西户06、十层东户02、十层东户03、十层西户05、十层西户06、十层南户、十层北户共十四套房屋抵偿该债务,三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上述十四套房屋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泌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原告项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逾期办理不成,三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52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原告项某某将上述十四套房屋的合同及收据退回给三被告。二、案件受理费48690元,减半收取计24345元,原告项某某自愿负担4345元,被告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自愿负担2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