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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明、石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明,石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尹宾宾,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阜城县尹村。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昌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钱朋哲,该运输队负责人。被申请人:李光明,男,199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申请人:石娇,女,199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李光明、石娇与尹宾宾、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尹宾宾驾驶的冀T×××××-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宾宾驾驶的冀T×××××-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