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镇江顺天钢铁有限公司、镇江市博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镇江顺天钢铁有限公司,镇江市博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市正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澳志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汤健,汤晶,汤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周文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镇江顺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金桥大道88号(惠龙大厦4178号)。法定代表人汤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博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桥大道88号惠龙大厦3428、3438室。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正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工业园区惠龙大厦1478室。法定代表人蒋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澳志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集中区立宝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健,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汤晶,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汤大顺,男,汉族,1951年10月2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顺天钢铁有限公司、镇江市博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市正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澳志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汤健、汤晶、汤大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