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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杰与王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杰,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04号申请人:任杰,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兵,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小平,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人任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平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平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任杰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