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某1与许某2、马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马某1,马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062号原告许某1,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曙光、曹梁柱(实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2,男,汉族。被告马某1,女,汉族。被告马某2,男,汉族。原告许某1诉被告许某2、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其自愿撤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某1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圣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