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可心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07号原告:王可心,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心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可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