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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可心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心,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307号原告:王可心,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心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可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