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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崇连、宋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连,宋忠祥,陈格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杨崇连,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宋忠祥,男,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现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陈格交,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崇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忠祥、陈格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鲁17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被执行人宋忠祥名下车牌号为鲁A×××××和被执行人陈格交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汽车各壹辆,并冻结和划拨了被执行人陈格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左营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分别为:62×××79;60×××42、60×××38)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查明其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找到其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宋忠祥和陈格交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