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武宝与周兴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武宝,周兴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武宝被执行人:周兴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武宝与被执行人周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踪迹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曲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