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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单某违法发放贷款,王某某、张某、高某、刘某某骗取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某,张某,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德刚,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07年11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09年6月4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第一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某、高某、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兵900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493.347989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216.534768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234.77515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217.479303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共同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49.999714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高某共同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99.999998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共同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40.619479万元。原审被告人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朱新山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何德刚、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某、高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