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受理申请人王某1、汪某2与王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06号申请人:王某1,女,200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申请人(兼王玥尧的法定代理人):汪某2,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某3,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1、汪某2与王某3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车辆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甲方汪某2付给甲方王某1人民币5000元整,前述款项,由监护人汪某2负责保管。(已理清)二、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归甲方汪某2所有;乙方王某3于2017年5月30日前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1、汪某2与王某3于2017年5月1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