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弥雄、黄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弥雄,黄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赖弥雄,被执行人:黄福强,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赖弥雄与黄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池)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1110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6元、执行费人民币1602.6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10670元未执行,经我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