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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广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广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广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某1、被告人马广文及其辩护人韩伟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马广文驾驶皖M×××××商务轿车,将车停放在凤阳县大庙镇街道菜市街巷道“聚星明剪”理发店门前。陶某1骑电瓶车带着其妹妹陶某2行驶到该巷道内,因马广文的车影响陶某1姐妹通行,陶某2下车来到马广文的车跟前,拉开车门并朝车门踢了一脚。马广文便与陶某1姐妹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马广文将陶某1的左手无名指掰伤。经鉴定,陶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广文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且获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凤阳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光盘制作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凤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证人陶文静、马中良、陈佩琴、李华、赵璐、顾建标、叶倩云、张某2证言、被害人陶文月陈述、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7)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广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广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广文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广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广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