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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凤娇诉被告安光林、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姣,安光林,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34号原告:黄凤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国,男。被告:安光林,男,汉族,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君,男,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君,男,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黄凤娇诉被告安光林、陕西助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黄凤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凤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