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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曲某,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曲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于某收到全部执行款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