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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某,史某,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松林,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负责人:单喜教,经理。上诉人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务雇佣合同,不存在约定管辖。根据��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的劳务地点为被上诉人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第三热力分公司内,在青岛市崂山区辖区,即青岛市崂山区辖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