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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忠玉与王海霞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玉,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66号申请人:杨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杨忠玉与王海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均已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房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