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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邓先浩与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先浩,王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970号原告:邓先浩,男,1952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告:王福海,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原告邓先浩与被告王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邓先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先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照秀审 判 员  袁 晴代理审判员  林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