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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士军与成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军,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18号申请执行人:徐士军,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成艳,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徐士军与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2、2016年1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月3日,本院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4、2017年1月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1月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成艳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款300,000元。6、2017年3月1日,本院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明���执行人成艳有位于新沂市新安镇利民路**号阳光嘉园*号楼*单元***室房地产一套、新沂市新安镇教师公寓*号楼*单元***室房地产一套。7、2017年5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只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财政工资收入,不对被执行人的两套房产进行查封处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被执行人成艳所有的两套房产进行处置,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薄顶侠代理审判员  项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