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与湖北一鸣禽业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环境保护局,湖北一鸣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英山县河咀街。被执行人:湖北一鸣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南河镇二分湾村。本案在执行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与湖北一鸣禽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一鸣禽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