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军旺、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军旺,徐伟,王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军旺,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瑞增,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军旺、徐伟、王伟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军旺、徐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上诉人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