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玉琴与高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琴,高定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132号原告:林玉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定所,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林玉琴与被告高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林玉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琴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定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林玉琴已预交),由林玉琴负担。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