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与王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王一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38号原告: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镇六石村。法定代表人:王正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龙,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一龙立即支付货款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张旦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王一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建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一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一龙向原告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购销针织内衣,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丽姿服饰王正红货款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2016年11月2日还清。嗣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因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一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丽姿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被告王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旦萍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