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小琴与被执行人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琴,刘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小琴,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龙池街**号。被执行人刘传安,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申请执行人方小琴与被执行人刘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川1723执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传安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冻结限额5200元。现因申请人方小琴与被执行人刘传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刘传安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限额5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