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德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李环宇汽车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李环宇汽车租赁中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卿,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中国石化精华股份有限公司华鑫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李环宇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明里17-159。注册号120116600057348。经营者:李环宇,男,汉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王德卿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李环宇汽车租赁中心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2016)津0116民初65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卿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德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