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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与王鹏槟、谷宣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王鹏槟,谷宣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3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住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南路10号。负责人:梁丙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金,男,1964年2月24日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龙泉西路支行职工,住易门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鹏槟,女,1994年11月4日生,住易门县。被告:谷宣萱,女,1987年12月10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与被告王鹏槟、谷宣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撤诉;二、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桂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